8-2-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稿)(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凌志软件资讯
2019-09-30 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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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30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
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会字(2019)第614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凌志软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申报会计师,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170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问询函回复”)。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称“报告期”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问题1:关于首轮问询函的落实情况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按前次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回答下列问题,请继续回答:
请发行人:(1)在税收优惠相关章节中,对应披露发行人所获得的各项税收优惠的金额,其中增值税减免相关内容中请披露所罗列的各项政策对应的税收优惠金额;(2)进一步披露研发费用是否按研发项目归集,发行人研发驱动的因素是外部销售项目还是内部需求,相关研发项目的具体作用、是否与具体销售项目相关;(3)充分结合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进一步披露“客户主要为证券公司,信用情况良好”作为发行人应收账款的风险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依据是否合理、可比上市公司客户信用情况是否不良好、发行人客户是否主要为证券公司而非软件公司,并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显著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4)明确回答前次问询函中所问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5)补充披露按产品分类的收入与按地区分类的日本、国内收入差异的原因,相应的按产品列示的营业成本与按地区列示的日本、国内营业成本差异的原因。

请发行人:(1)结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2)说明“IPO 申报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其性质较为特殊”描述的依据,前次申报是否经过决策程序、为何认为与业务无直接联系,并进一步论证将前次 IPO 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合理性;(3)说明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各个构成项目是否都能分摊到具体项目,其他开发费用分摊到各项目的方法;(4)重新回答前次问询函第 31 题,明确说明相关数据与非经常性损益数据之间的匹配关系;(5)说明披露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表格中数据的截止日期,并说明期后较长期限未回的款项的处理方式,是否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在税收优惠相关章节中,对应披露发行人所获得的各项税收优惠的金额,其中增值税减免相关内容中请披露所罗列的各项政策对应的税收优惠金额

1、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
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凌志软件报告期内持续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因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774.70 万元、1,025.45 万元、1,117.30 万元和 1,109.05 万元。

无锡凌志、如皋凌志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
年。无锡凌志、如皋凌志报告期内持续被评估为软件企业,如皋凌志自 2017 年
起获利,2017 年、201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 年 1-6 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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