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8
目 录
一、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第 1—3 页
二、关于营业收入 ......第 3—22 页
三、关于境外销售......第 22—47 页
四、关于经销模式......第 47—76 页
五、关于客户...... 第 76—115 页
六、关于采购与供应商......第 115—158 页
七、关于营业成本......第 158—175 页
八、关于毛利率......第 175—183 页
九、关于销售费用......第 183—190 页
十、关于管理费用......第 190—198 页
十一、关于研发费用......第 198—210 页
十二、关于存货......第 210—221 页
十三、关于应收账款......第 221—228 页
十四、关于第三方回款......第 228—233 页
十五、关于内部交易及转移定价......第 233—236 页
十六、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第 236—248 页
关于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2〕7-26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已对《关于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0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奥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2〕7-107 号)。因瑞博奥公司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申报文件显示,根据相关商业合同条款保密约定,发行人就部分客户名称等申请信息披露豁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一) 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往来科目对手方中涉及 ODM 模式下客户名称的,均采用代号的方式进行披露,如采用“客户 A”、“客户 B”的方式脱密,并在所有公开披露的申请文件中保持了一致性和一贯性。公司已披露报告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比、应收账款规模与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可以根据脱密名称
了解同一客户的相关变化信息,未改变相关销售的实质,且销售金额已被如实披露。因此,上述脱密处理不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者可以根据脱密客户名称对应的销售内容,了解产品的类别,以及同一产品的相关变化信息,未改变相关销售实质,因此,脱密处理客户名称等事项不影响投资者理解合同中的商务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无重大影响。
综上,相关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
(二) 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存在豁免披露客户具体名称的情况:
公司名称 豁免情况
根据义翘神州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刊发的招股说明书,其豁免披露了
2020 年的第一、二大客户名称,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客户 A、客
户 B 均为境外上市公司,客户 A 2020 财年(2019.10.1-2020.9.30)
收入 171.17 亿美元、客户 B 2020 年度收入为 16.62 亿美元。发行人
与其签订的业务合同包含保密条款…经与上述客户沟通协商,其不同
义翘神州 意披露其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基于尊重客户要求,保护其
(301047.SZ) 商业秘密,以及遵守发行人签订的商业合同保密条款等考量,发行人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
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九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
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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