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律师 申报会计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 22号赛特广场5层)
二〇二四年七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100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本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含义如下: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订、补充
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1:关于资产来自上市公司......4
问题2:关于向七二五所租赁设备及转售业务......7
问题3:关于本部桥梁支座收入下滑......14
问题4:关于收购武汉海润经营性资产包的会计处理......28
问题5:关于2023年财务信息情况 ......33
问题 1:关于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发行人收购武汉海润资产包,武汉海润系上市公司中国动力(600482)下属公司,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说明中国动力和武汉海润具体的股权控制情况,以及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准确规模。
请发行人披露:
中国动力控制武汉海润的路径及股权控制关系,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规模及资产占比,收购的武汉海润资产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请保荐人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国动力控制武汉海润的路径及股权控制关系,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规模及资产占比,收购的武汉海润资产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中国动力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控制的企业。武汉海润系武汉船机全资子公司,武汉船机系中国动力全资子公司,即武汉海润为中国动力全资孙公司,中国动力间接持有武汉海润 100%股权,在出售前享有武汉海润资产包 100%权益。中国动力控制武汉海润的路径及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武汉海润资产包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33,387.12 万
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为 20,308.43 万元、1,289.55 万元。经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1〕第
1392 号)评定,被转让的资产包的评估值为 18,230.00 万元,该评估值已经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收购武汉海润桥梁建筑业务有效经营性资产包(“本次收购”)的对价以经备案的评估值确定,即18,230.00万元。
本次收购资产包占上市公司 2020年度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资产总额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2020 年度利润总额
资产包(1) 33,38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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