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正 文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三、 发行人的业务...... 10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6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5
七、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8
八、 发行人的税务...... 58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9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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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2 年 12 月18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25799 号的《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14598 号的《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为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14599 号的《中船双瑞(洛阳)特种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等相关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 2022年 7-12 月(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相关情况更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原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原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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