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微创光电资讯
2017-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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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0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股份公司”、“挂牌公司”或“公司”)是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司。根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微创光电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书》,我公司担任微创光电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



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下简称“《解答(三)》”)中关于主办券商对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管核查义务的规定,我公司对微创光电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3日,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发行股



票45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749,550.00元。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13日收



到认购人缴存的股份认购款,缴存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汉街支行,账号为38440188000016532,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00039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收到股转系统函【2015】2454号《关于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中国光大银行汉街支行 38440188000016532 账户为公司注册验资时专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公司在2015年6月2日收到股转系统函后于 2015年 6月 26日将中国光大银行汉街支行38440188000016532账户验资户销户,并将款项一次性转入中国光大银行东湖支行38390188000012512账户。根据该银行账户对账单,公司未在取得《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前提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2016年9月29日,微创光电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发行股票5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



币9.4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250,000.00元。公司于



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2日收到认购人缴存的股份认购



款,缴存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



38350188000148050,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信验字【2016】第2-00176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未在取得股票发行登记函前使用



募集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在未取得《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前,不提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股转系统函【2016】8886号《关于武



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根据该银行账户对账单,公司未在取得《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前提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在未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未使用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之“一、原则性规定”之“(四)募集资金使用: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的规定。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



金均使用完毕,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情况详见本报告“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 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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