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微创光电资讯
2017-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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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1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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