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2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大厦10F/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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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3
正 文......4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二、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5
三、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5
四、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11
五、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14
六、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14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关于股份
支付的规定......14
八、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和在册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登记备案情况......15九、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和持股平台的情形......18十、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不存在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19十一、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及募基金资金专户管理要求......20十二、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20十三、结论意见......21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2016]武盈意见第156号
致: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的核查和验证,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及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已经存在之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旨在提及对本次发行股票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旨在涵盖本法律意见书内的每一份文件的所有条款,如需要进一步了解任何文件的具体条款,建议参阅该等文件之文本。
5、本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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