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8日报送)
新股上会公告1311
2017-06-25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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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3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Welltrans O&E Co., Ltd.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 号 7 栋 1 单元 3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8,99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应同

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990,000股,根据

询价结果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

转让)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即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减去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5,948,920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 一节的

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958,920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8,990,000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75,948,920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余庆、王昀、

童邡、李俊杰、朱小兵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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