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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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15]第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5]第215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京证字[2015]第214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截止2015年6月30日最近
三年及一期(2012年度、2013年度、 2014年度、2015年1-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01660002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2-3-1-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所有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相关材料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就发行人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
修改和变动部分及《原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修改的部分作出说明,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实陈述及相关结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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