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致: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关于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前次法律意见”)等相关文件。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930033/WZ/cj/cm/D13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
1930033/WZ/cj/cm/D13 3-3-1-2
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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