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案号:05F20170044
致: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已于 2020 年6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9年 9 月 12 日,锦天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年 2 月 28 日,锦天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年 2 月 28 日,锦天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年 11 月 17 日,锦天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锦天城律师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在上述核查基础上,锦天城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锦天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问询函中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2
目录 ...... 3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 4
问题一 ...... 4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一
关于商标。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三亚朗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朗廷”),设立时获得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三亚朗廷名下运营 1 家酒店资产“三亚朗廷酒店有限公司君亭酒店”,
与知名品牌酒店名称“朗廷”相类似;发行人及三亚朗廷并未持有“朗廷”相关的商标和字号,同行业企业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朗廷”类商标;该酒店对外销售时使用“三亚大东海君亭酒店”名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三亚朗廷以“朗廷”名称获得工商登记的背景;注册登记时是否存在该商标、商号、字号有权方提出异议,该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是否可自由、完整、合法合规以该企业名称存续企业并开展实质业务,是否可作为有权第三方商标、商号、字号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是否存在因诉讼导致需要更换企业名称的风险,若是,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行业内以“朗廷”作为企业名称的酒店类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均合法获得工商登记,是否存在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向上述企业及发行人、三亚朗廷提起商标、商号、字号诉讼、仲裁的情况;
(3)三亚朗廷名下酒店的设立背景,设立至今的经营执照及正式登记的名称,获取上述执照时是否存在有权第三方提出异议;该行政登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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