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国策环保资讯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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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20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ibet Guo Ce Environmental Co.,Ltd.

(拉萨市八一国际广场 B 栋 10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34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鸿承诺:

自国策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策环保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策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策环保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国策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若国策环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

持有国策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国策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国策环保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策环保股份。

本人所持国策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

因国策环保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策环保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国策环保股份的,违规减持国策环保

股份所得归国策环保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国策环保,则国

策环保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国策环保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国策环保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

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永花、杨伟强、陈天梁、蒋硕、范津涛、

苏信兰、方锐承诺:

自国策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策环保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策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策环保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国策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若国策环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

持有国策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国策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国策环保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策环保股份。

本人所持国策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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