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美庐生物资讯
2021-09-28 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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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28


关于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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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16 号

致: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 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录......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7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附件 1:董事熊衍保关联企业列表...... 30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信达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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