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3A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可能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技术分析及充分评估。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住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及信用、主要财务指标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及评估;(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过担保,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的偿债能力;
(七)无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财务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仲裁,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以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