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召集、召开和参加股东大会,并不得妨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其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全体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或更换;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不宜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
(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于15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5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达给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
(一)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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