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问题 7. 关于财务内控规范性 ...... 6
二、问题 8. 关于行业分类及市场竞争 ...... 12
三、问题 9. 关于分拆上市 ...... 17
四、问题 10. 关于关联交易及独立性 ...... 25
第三节 签署页 ...... 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徐晨律师、马敏英律师、桂逸尘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
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
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993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本所律师现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紫江 指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行为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紫江企业/控股股 指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上市公司
紫江集团 指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曾名“上海紫江(集团)
公司”,系紫江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沈雯
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
申报会计师/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上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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