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涌鑫工业厂区 3 号厂房第 1
层、 4 号厂房第 1、 2、 4、 5 层及 5 号厂房第 1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春
玲和龙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
泽宇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
珍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
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
纪、麦瑞投资、杭州恒丰、无锡 TCL、恒兴业、弘兴远业和鼎兴伟业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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