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7
证券代码:833708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现就《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十四)公司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1、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和解除
(1)2007年公司设立
2007年6月,捷佳有限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蒋柳健出资37.50万元、余仲出资18.75万元、左国军出资18.75万元、曹克勤出资12.50万元、吴奇出资12.50万元。
上述曹克勤和吴奇持有的出资额分别系代伍波和张勇持有,曹克勤与伍波、吴奇与张勇为亲属关系。
(2)2008年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经2007年11月召开的捷佳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2008年1月,蒋柳健、左国军、余仲与深圳捷佳创,蒋柳健、左国军、余仲与李果山,曹克勤与伍波、李果山,吴奇与张勇、李果山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曹克勤将代伍波持有的12.5万元的出资以5000元转让给了伍波,吴奇代张勇持有的12.5万元出资以5000元转让给了张勇。至此,曹克勤与伍波、伍奇和张勇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同时,为进一步向太阳能电池设备领域进行拓展,在伍波和张勇的推荐和建议下,蒋柳健、余仲、左国军决定邀请李时俊加入,而李时俊当时对加入捷佳有限持保留态度,遂5人为表示诚意,决定分别将各自直接/间接持有的部分捷佳
有限出资额合计占捷佳有限12%的股权名义转让给李时俊的亲属李果山,待李时俊有意加入公司时再向其转让,同时为搭建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公司治理的股权架构,经上述五名股东的协商确定,拟在该次股权转让后,深圳捷佳创、李果山、伍波和张勇分别持有捷佳有限股权的68%、12%、10%和10%。
李果山未实际支付任何股权转让对价,李果山之后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由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五人决定并实施,具体细节并不知悉,对其代持股权不享受任何分红或者表决的权利,亦没参与过捷佳有限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质李果山持有的出资额系代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五人持有。
(3)2009年第一次增资
经2009年11月捷佳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深圳捷佳创、李果山、伍波和张勇共同增资了2,900万元,其中李果山增资由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决定并实施。该次增资完成后,李果山共出资360.00万元,分别代蒋柳健出资105万元、代余仲出资52.5万元、代左国军出资52.5万元、代伍波出资75万元和代张勇出资75万元。
(4)2010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因李时俊决定加入捷佳有限,经2010年11月26日召开的捷佳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将李果山代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持有的10.18%的股权对应305.40万元出资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作价转让给了李时俊。同时,因捷佳有限合并了蒋柳健、余仲、左国军全资持有的深圳捷佳创的相关资产、业务、人员,同时收购了深圳捷佳创全资持有的常州捷佳创的全部股权,作为对价,伍波、张勇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捷佳有限的部分股权以每注册资本3元的作价分别转让给蒋柳健、余仲和左国军,并将李果山代其持有的捷佳有限1.82%的股权同样以每注册资本3元的作价转让给蒋柳健。上述股权转让比例与转让价格由各股东协商确定。
至此,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五人与李果山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2、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经曹克勤与伍波、张勇与吴奇共同确认:捷佳有限设立时曹克勤的12.5万元出资系代伍波持有,吴奇12.5万元出资款系代张勇持有,自捷佳有限设立起至2008年曹克勤、吴奇分别将其持有捷佳有限的股权转让给伍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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