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昊海生科资讯
2019-05-16 1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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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题的核查意见 ...4二、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2题的核查意见 .15三、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3题的核查意见 .19四、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4题的核查意见 .20
五、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8题的核查意见............................................24
六、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9题的核查意见............................................29
七、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10题的核查意见..........................................31
八、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14题的核查意见..........................................34
九、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15题的核查意见..............................41
十、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16题的核查意见..............................47
十一、关于《问询函》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33题的核查意见..........................................50
十二、关于《问询函》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34题的核查意见..........................................53
十三、关于《问询函》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35题的核查意见..........................................59
十四、关于《问询函》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36题的核查意见..........................................62
十五、关于《问询函》第七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37题的核查意见..........................................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190263
致: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昊海生科”)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5月6日向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86号《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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