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6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规范性问题
1、2007年安联有限设立时的股东为深圳市安联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吴晓东,分别于2008年、2009年退出。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秋英、李彩茹于2009年受让发行人股份,杭州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于2010年受让发行人股份,张爱新、卢翔于2012年受让发行人股份后当年即退出,2012年11月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所持发行人142万股以107.2万元转让给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刘亚丽于2013年入股发行人后当年即退出,珠海精英投资于2014年退出发行人。
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对于非自然人股东(含曾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说明其持股期间的出资结构;结合发行人现有各股东之间的持股关系、任职关系等,说明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说明深圳市安联博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与吴晓东在发行人成立后较短时间即退出的原因,发行人设立时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说明发行人设立时第二期出资的缴纳主体。
说明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徐秋英、李彩茹、张爱新、卢翔、刘亚丽、梁晶等股东入股发行人后较短时间及退出的原因;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说明2012年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低于出资额的价格向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补充披露齐梁、徐锦扬近五年的个人履历,披露徐锦扬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说明报告期内的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本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的影响。
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43.66%的股权。联众永盛成立于2004年,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徐进各持股98.33%、1.67%。中联泓成立于2001年。根据律师工作报告,2014年8月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中联泓30%股权后持有中联泓55%的股权。
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联众永盛、中联泓、华阳鹏利的历史沿革,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说明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存在程序瑕疵的,说明是否经有权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补充披露2014年8月华阳鹏利受让中联泓30%股权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前述股权变动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
补充披露联众永盛、中联泓、华阳鹏利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前述主体所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含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企业);报告期内前述主体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认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批复》,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转持股份数量84.3137万股、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持股份数量50.5882万股、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转持股份数量37.0980万股。广东科投、广东粤财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公示结果为“公示无异议”。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后,全国社会保障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持股数量为24.20万股。
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