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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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0325】号
二○二二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泰丰智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277.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3-3-1-1-1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所验证了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已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境外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境外律师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报告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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