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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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154 号
二○二三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山
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041 号)(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仅供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成长性及合规性。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显示:
(1)发行人与中国一重、中国二重、中国重型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稳定合作,报告期内对上述企业销售收入比重逐年上升,且均已进入其合格供应商目录,报告期内对华宏科技销售规模上涨较快。发行人未说明对其销售业务的稳定可持续性及成长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以商业谈判的方式获客,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薪酬高于研发、管理和生产人员。发行人未披露对国有企业销售的比重并具体说明获客方式的合规性。
请发行人:
(1)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华宏科技及上述各大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合作背景、各自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销售产品、合格供应商目录期限;对比发行人主要产品以及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定价情况,功能及核心技术指标情况,补充说明上述企业向发行人采购金额逐年上升的合理性,发行人产品的核心价值;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论证说明发行人向上述重要客户销售业务的可持续性。
(2)分别说明发行人向上述企业销售金额占该客户业务自身规模的比重,发行人产品对其业务的影响及重要性;结合下游市场容量、合作背景、产品认可度及竞争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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