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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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459 号
二○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5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成长性、技术能力及创业板定位 ...... 5
二、《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及外协 ...... 64
三、《问询函》问题 3:关于前次申报 ...... 88
四、《问询函》问题 4:关于募投项目 ...... 106
五、《问询函》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 ...... 114
六、《问询函》问题 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 ...... 150
七、《问询函》问题 7:关于资产 ...... 156
八、《问询函》问题 8:关于员工 ...... 158
九、《问询函》问题 20: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170
第二部分 关于最新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18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
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873 号)(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发行人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词 语 涵 义
中国一重 指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与其受同一控制的
其他企业
中国二重 指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及与其受同一控制的其
他企业
中国重型 指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及与其受同一控制的其
他企业
太原重工 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与其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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