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1)-01-559
敬启者: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嘉
源(2020)-01-751 号《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20)-01-750 号《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嘉源(2021)-01-07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诺
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嘉源(2021)-01-14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嘉源(2021)-01-380 号《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嘉源(2021)-01-48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本所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5.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正在运营的中江项目、罗江污水项目等多个项目尚未取得必要经营资质;筠连项目使用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请发行人:
(1)逐一列明所缺资质的名称、办理主体、未能按时获取的原因、目前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
(2)说明资质尚未齐备对相关主体经营的影响,以及在办理完毕前相关主体的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逐一列明所缺资质的名称、办理主体、未能按时获取的原因、目前
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访谈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查阅相关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项目或主体所缺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资质名称 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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