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诺尔资讯
2021-04-02 1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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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7
五、 发起人和股东...... 8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0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3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37
十六、 发行人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事宜...... 39
十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2
十九、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2
二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44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44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 46
1.关于前次申报...... 46
6. 关于项目停运和终止 ...... 52
7.关于获取特许经营权的合规性...... 63
23. 关于税收优惠 ...... 79

2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88
25.关于财务内控...... 104
26.关于对赌协议...... 109
27.关于申报前新增股东...... 122
28.关于经营资质...... 131
29. 关于分包和委托运营 ...... 140
30. 关于项目用地 ...... 151
31.关于环保和安全生产...... 161
32.关于邻避效应...... 171
33.关于重大诉讼...... 175
35.关于披露准确性...... 187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1)-01-146
敬启者: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嘉
源(2020)-01-751 号《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20)-01-750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公司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来相关法律事实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报告期”指“2018 年、2019 年、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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