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010) 85191300 传真: (010) 85191350
目 录
释义...... 2
正文...... 70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0
二、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 发起人和股东...... 2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5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7
二十二、 结论意见...... 4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A 股” 指 获准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至 3
月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01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
“创明泽志” 指 上海创明泽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之一
“东土创赢” 指 深圳市东土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
股东之一
“发行人”、“股份公 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名称
司”、“公司”或“普元 为“上海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
“发行人上市章程” 指 于2019年4月21日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时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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