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0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会字(2019)第 656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普元信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申报会计师,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486 号《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问询函回复”)。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
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问题 6、关于业务获取方式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部分业务来源于单一来源采购和集成商销售。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单一来源采购和集成商销售两种订单获取方式中,区分人月 计价与项目计价两种结算方式,项目定价的具体机制,对于人月计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别 工程师的数量、各级别工程师人月单价、预计项目完成时间等如何确定,超过预计完成时 间的,涉及的续期如何约定等,对于项目计价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方式、报价依据、当实际 执行成本超出合同收入时对项目报价的调整约定等;(2)报告期各年/期,集成商销售、政 府采购、企业采购三种模式的毛利额及毛利率对比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分析差异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年/期,发行人主要合作的主要集成商名称、股东背景、 各期的销售额及占比、项目对应终端客户的具体名称;(2)采用集成商销售的原因及是否 为行业惯例,该种模式下,公司合同签订、收取款项、项目进度确认的具体对象是集成商 还是终端客户,该种模式下的终端客户是否存在直接向公司采购的情况及同时存在两种合 作模式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单一来源采购和集成商销售两种订单获取方式中,区分人月计价与项 目计价两种结算方式,项目定价的具体机制,对于人月计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别工程师的 数量、各级别工程师人月单价、预计项目完成时间等如何确定,超过预计完成时间的,涉 及的续期如何约定等,对于项目计价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方式、报价依据、当实际执行成本 超出合同收入时对项目报价的调整约定等;
1、单一来源采购、集成商销售收入构成及占比
报告期内,单一来源采购和集成商销售两种订单获取方式下,不同计价方式的收入及占 比如下:
单位:万元、%
单一来源采购
计价方式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产品计价 105.22 13.92 171.28 12.31 168.47 10.54 198.06 15.31
项目计价 129.78 17.17 211.23 15.18 306.02 19.15 265.00 20.49
人月计价 158.51 20.97 164.49 11.82 224.11 14.03 53.02 4.10
直线法 362.23 47.93 844.13 60.68 899.22 56.28 777.23 60.10
合计 755.7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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