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日报送)
声迅股份资讯
2017-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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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8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18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和股东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5、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李为、何丽江、

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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