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货航资讯
2023-03-03 21:54: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3-0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3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国货航”)的委托,担任国货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如下文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或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确认函和/或证明文

件。上述文件资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均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的重要依据。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此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