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财务顾问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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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本行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
即 726,666,666 股,最终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
关的核准范围内,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保荐机
构)协商确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906,666,666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莞市
财政局以及合计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金
控集团、兆业贸易、中鹏贸易和银达贸易承诺如
下:
“( 1)本局/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自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局/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东莞银行回购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局/公司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 3)如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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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4) 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东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 5) 如本局/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东莞银行股份的,本局/公司承诺违规减
持东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东莞银行所有。如本
局/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东莞银
行,则东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局/公司现
金分红中与本局/公司应支付给东莞银行的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
局/公司应向东莞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东莞银行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 合计持股超过 51%的股东 (除东莞市财政局、
金控集团、兆业贸易、中鹏贸易和银达贸易外)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股东大中实业、虎门投资、鸿中投资、电力
发展和龙泉酒店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自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
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
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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