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财务顾问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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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本行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即 726,666,666 股,最终发行规模
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的核准范围内,根
据情况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906,666,666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进行转让。
1、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
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莞市财政局以及合计持有本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金控集团、兆业贸易、中鹏贸
易和银达贸易承诺如下:
“( 1)本局/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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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 2)自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局/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
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莞银行回
购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局/公司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
定。
( 3)如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 则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4)本局/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
行价。
( 5)如本局/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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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规定减持东莞银行股份的, 本局/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东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
东莞银行所有。如本局/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支付给东莞银行,则东莞银行有
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局/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本局/公司应支付给东莞银行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
本局/公司应向东莞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东莞银行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
相应调整。”
2、合计持股超过 51%的股东(除东莞市
财政局、金控集团、兆业贸易、中鹏贸易
和银达贸易外)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股东大中实业、 虎门投资、 鸿中投资、
电力发展和龙泉酒店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如下:
“本公司将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莞银行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东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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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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