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3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审核问询中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大信备字[2020]第2-00112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大信备字[2020]第 2-001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754号)已收悉。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会同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贵所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说明:
1、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1.关于收购格莱药业
申报材料显示,格莱药业是布洛芬原料药主要生产销售主体,也是发行人主要收入利润
来源。2019 年 12 月,发行人收购印度格莱持有的格莱药业 50%股权,交易对价 1.09 亿元,
格莱药业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此前,发行人已对格莱药业并表。2020 年 5 月,发行人吸收合并格莱药业,后者解散并注销。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格莱药业在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计算格莱药业被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对应指标的比例。
(2)结合印度格莱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要股东、主营业务和产品、经营规模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印度格莱合资成立格莱药业的背景和双方分工,发行人对印度格莱是否存在资质、渠道或市场依赖,除格莱药业外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合资或合作情况。
(3)结合董事会构成、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安排,补充披露发行人对格莱药业并表的起
始时间和依据。
(4)补充披露收购格莱药业 50%股权的背景、定价依据和价款支付情况。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格莱药业与发行人、印度格莱之间的交易情况。
(6)补充说明收购印度格莱持有的格莱药业 50%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4)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6)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披露及说明
(四)补充披露收购格莱药业 50%股权的背景、定价依据和价款支付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报告期内股本及股东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及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2、2019年12月,亨迪有限收购格莱药业50.00%股权”补充披露如下:
“(2)收购格莱药业50%股权的背景、定价依据和价款支付情况
1)关于收购格莱药业50%股权的背景
2019年12月,发行人收购印度格莱持有的格莱药业剩余50%股权,是为了做大做强布洛芬原料药,统筹布局未来业务发展所作出的战略决策。印度格莱自2007年投资3,300万元设立格莱药业以来,到2019年以1.09亿元退出,年化收益率约10.47%。同时,印度格莱已在欧美布洛芬制剂市场建立自己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成为布洛芬产品国际市场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并与发行人形成了稳定的供货关系。鉴于印度格莱的投资回报满足预期且双方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出售了其持有的格莱药业50%股权。
2)关于收购格莱药业50%股权的定价依据和价款支付情况
印度格莱于2007年3月投资3,300万元与亨迪有限共同设立格莱药业,并于2019年12月以1.09亿元转让其持有的格莱药业50%股权。印度格莱向亨迪有限转让格莱药业50%股权的交易价格系参考印度格莱聘请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2020年1月17日,亨迪有限已向印度格莱支付14,675,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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