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9年9月
目 录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2 关于实际控制人...... 6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3 关于股权转让...... 12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 关于相关协议的信息披露...... 15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7 关于商业贿赂...... 17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8 关于关联关系...... 19
《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9 关于违法违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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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File No.: 19CF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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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
根据上交所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41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所载问题之要求,本所现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二、律师声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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