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8
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和释义 2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四、 基金备案 12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3
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九、 基金的托管 38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48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50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十九、 违约责任 70
二十、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二、 基金合同摘要 73
二十三、 其他事项 92
二十四、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93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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