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范围
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旗下2017年10月1日前已生效且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区分基金类别,仅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进行单独说明,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如《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某项规定不适用某类基金或对不同类别基金有所区别,遵循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的从其规定。
(一)对原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章节的修订
1、在“前言”有关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在“释义”中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摆动定价机制”的释义。
(二)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
1、在有关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的节段中增加如下内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对有关申购赎回费用节段的修订
(1)增加有关短期赎回费的约定如下: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增加“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描述。
3、在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在有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在有关巨额赎回处理方式的节段中新增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可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并约定了相关处理措施。
(三)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明确“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中“现金”的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新增有关投资可流通股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新增对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四)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的修订
1、在有关估值方法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发生大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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