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资讯
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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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04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68361



联系人:张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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