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和《 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增设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 C 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原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华宝香港中小 C”,基金简称为“006127”。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50%
大于等于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机构
目前仅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C 类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如后续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定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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