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短期投资行为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按前述规定修订了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订将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即自该日起,若投资者赎回基金时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将被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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