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21
开曼群岛公司 法(修订本)
GMEGroupHoldingsLimited
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之
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经本公司特别决议案有条件采纳,并於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生效)
1 名称
本公司的名称为GMEGroupHoldingsLimited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
2 地位
本公司为一间股份有限公 司。
3 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於Harneys Services (Cayman) Limited的办事 处,地址为
4thFloor,HarbourPlace,103SouthChurch Street,GeorgeTown, P.O.Box 10240,
Grand Cayman KY1-1002, Cayman Islands,或董事不时决定的开曼群岛其他地
点。
4 宗旨及能力
在本组织章程大纲以下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并无限制,并应包括但
不限於:
(a) 采取及执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职能,以 及协调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经
营业务的附属公司,又 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为股东或由本公司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集团公司的政策及行 政;及
(b) 作为投资公司经营业务,并就此而言,按任何条款(不论为有条件或绝对,
以原认购、竞标、购买、交换、包销、以银团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及不论是 否已缴足及支付催缴款项)认购、收 购、持有、处置、出 售、买卖或交 易(不 论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任何代名人的名义)由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经 营业务的公司或任何最高、市、地方或其他政府、主权、统治者、专员、公共 机构或部门所发行或担保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证、年金、票据、按 揭、债 券、责任及证 券、外汇、外 币存款及商品。
在本组织章程大纲以下条文的规限下,不论公司法(修订本 )第27(2)条 有关任何
公司利益问题的规 定,本公司应拥有并能够全面行使一个能力完全的自然人的
全部职 能。
除非已正式取得执 照,否则本组织章程大纲不允许本公司经营根据开曼群岛法
例须在取得执照下方可经营的业务。
5 股本
本公司的股本为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的股
份。
6 股东的责任
各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的款额为 限。
7 存续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赋予权力根据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
迁册及透过存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法人并撤销在开曼群岛注 册。
8 释义
本组织章程大纲所用但未界定的词汇具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赋予的相同涵
义。
9 获豁免公司
除跟进本公司於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经营的业务外,本 公司不会在开曼群岛与任
何人士、商号或法团交易,惟本条款的含义并非禁止本公司於开曼群岛执行及缔
结合约,亦 非禁止在开曼群岛行使所有必要权力以便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经营
业 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
(修订本)
GMEGroupHoldings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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