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公司公告
2017-02-21 2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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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1

GM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 司」)



薪酬委员会



(「委员 会」)



职权范围



成员



1.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本公司的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



会(「董 事会」)不 时委 任。



2. 董事会应委任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提名人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秘 书」)。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4.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开会一 次。若因工作需要,委 员会应召开额外会 议。



5. 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6.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7.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独立顾问参与会议(包括但不限於外聘顾问或谘询顾问)向其



成员提供建 议。



8. 在适用的范围 内,委员会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有关董事会



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条文规 管。



职责、权 力 及 职能



9.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履行其在本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并可从本公司收集任何必要



的信息以履行其职责,且 在收集信息时应获提供充足资源。



10. 委员会 应:–



(a)制订薪酬政策交予董事会审 批,薪酬政策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可资比较公



司支付的薪酬、雇员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职员的责任和个别表



现。表现应与董事会不时议决的企业目标及宗旨对照加以衡量,且管理层



的薪酬建议应根据该等企业目标及宗旨检讨及批准;以及实施由董事会制



定的报酬政 策;



(b) 在不损上述条款一般性的前提 下:–



(i) 设立聘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指引及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



序以制订薪酬政策;



(ii)就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一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确保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并无参与厘订其自身的薪 酬;



(iii)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 括实物利 益、退休金权利



及其他补偿金额(包括任何离职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 补 偿 等 )。如 有 需



要,应与主席及或本公司行政总裁(如适 用 )分 别 商 议 有关个别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议;



(iv) 检讨并批淮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离职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所



涉及的补偿,以确保该等补偿与合约条款一 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补偿亦须公平,不 致过 多;



(v)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补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补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补偿亦



须合理及适当;



(vi)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vii)厘订评估雇员表现的准 则,其应反映本公司的业务宗旨和目 标;



(viii)考虑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职员的年终表现花红,参照市场



的表现评核标准检讨他们的表现,并 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ix)考虑可资比较公司支付的薪酬、须 付 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x)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 聘请外部独立专业顾问协助及或提供建议



(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xi)落实使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有关事项;



(xii)遵守不时由董事会指定、本 公司宪章文件列载或法律施加的规 定、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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