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公司公告
2017-02-21 22: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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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1

GM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 司」)



审核委员会



(「委员 会」)



职权范围



成员



1.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本公司的董事组成,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大部分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由 董事会(「董 事会」)不 时委任。委 员会中至少一名成员必须为具



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董事会应委任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提名人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秘 书」)。



4. 本公司现时核数公司之前任合夥人,不得在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以日期较後者 为 准 )起 计 一 年 期间之内出任



审核委员会成员。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5.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开会四 次。若因工作需要,委 员会应召开额外会 议。



6. 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 议。委员会秘书将於接获外聘核数师要求



後召开会议。



7.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其 中一人必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 事。



8. 本公司之财务总监或其他员工及外部核数师代表可於获委员会邀请後出席委员



会会议。



9. 除非获所有委员会成员一致豁免或彼等同意更短的通知期,任何委员会会议的



通知必须在开会之前七天发出。不论通知期的长短,委员会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即被视为该委员会成员已豁免所须的通知期。倘延会少於14天,则无需发出任何



延会通 知。



10. 委员会的会议议事程序须受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中适用於会议及董事



会程序的规定所规管。



权限



11. 委员会获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 动,以审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所



有账目、账 簿及记录,而 所有雇员均须与委员会合作。



1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寻求外界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 见(有



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以及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



议。



13.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注意到而又重要至应向董事会提出的任何可疑诈骗行



为及不合规情况、内 部监控不足或涉嫌违反法律、规 则及规例情况。



14. 倘董事会不认同委员会对外聘核数师的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的意见,委员会



会安排於本公司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提供有关委员会意见之阐释声明以



阐释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理 由。



15. 委员会将获提供足够资源履行职责。



责任



16. 委员会应就有关财务及其他报告、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外聘及内部审核事宜以



及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有关其他事宜等职责充当董 事、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



之间的沟通桥梁。委员会应担任本公司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与外聘核数师之间



的关系。



17. 委员会须协助董事会履行责任:对财务报表提供独立审阅及监察,并就财务报告



提供重要意见,促使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的效能以及外聘及内部审核工作达到满意的水平。委 员会须就职权范围内之事



宜及企业管治条例向董事会汇 报。



职能



18. 董事会 应:–



(a)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 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及批



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 及处理任何有关其辞职或罢免的任何



问 题;(b) 与本集团的管理层、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检讨本集团有关内部监控(包



括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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