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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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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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06


引言

致: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或“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境内1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发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下称“计划管理人”或“广发资管”)的委托,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 基 金 (REITs) 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 号,下称“958 号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场所业务指引及行业规范,就题述事宜出具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高投置业”或“原始权益人一”)拟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投合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高投合顺”或“项目公司一”)持有的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 1129 号和天华一路 99 号2的天府软件园一期产业园项目(下称“天府软件园一期”,“天府软件园”曾用名为“天府科技园”3,天府软件园一期由位于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 1129号的天府软件园 A区和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华一路99号的天府软件园B区组成,其中天府软件园A区简称“A区”、天府软件园 B 区简称“B 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投集团”或
1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 天府软件园一期自高投置业过户至高投合顺前,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地址为天府大道中段 765 号和
801 号,过户至高投合顺后,不动产权证地址名称变更为世纪城路 1129 号和天华一路 99 号。

3 根据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及盈创动力大厦名
称变更或项目变化相关事宜的确认函》:“天府科技园”“天府科技园 A 区商务楼、天府科技园 B 区商务
楼”“天府科技园 A 地块、天府科技园 B 地块”“软件园 A 区、B 区(天府软件园一期)”均为位于成都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765 号和 801 号的天府软件园 A区和 B 区,合称“天府软件园一期”。相关文件中记载的项目
名称不完全相同,但均为同一个项目。

“原始权益人二”,与原始权益人一合称“原始权益人”)拟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投盈创融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创融顺”或“项目公司二”,与项目公司一合称“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的盈创动力大厦项目(即“高新区孵化园扩建工程”4,下称“盈创动力大厦”,与天府软件园一期合称“目标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由广发基金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基础设施REITs”)。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各项文件资料,就目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等文件资料无法体现的信息与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必要访谈和求证,查询了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等参与机构的企业工商档案资料和目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并通过登录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获取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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