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77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景顺
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
函【2023】 779 号)准予延期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
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