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公司公告
201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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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2-08

证券代码: 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 2011-043

转债代码: 125709 转债简称:唐钢转债

债券代码: 122005 债券简称: 08钒钛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唐钢转债”) , 截至2011年12月14日将满四年。 由于2009年12月31日, 唐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了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德新

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唐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内容, “唐

钢转债”由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承继。 根据《唐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规定,“唐钢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利率第

一年年息0.8%,第二年年息1.1%,第三年年息1.4%,第四年年息1.7%,第五

年年息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由2007年12月14日起开始计

算利息,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唐钢转债”付息方案:每10张“唐钢转债”

(面值1,000元)税前利息为17元。

对于持有“唐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3.6元;对于持有“唐钢转债”的合

格境外投资者( 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

利息15.3元;对于持有“唐钢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7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与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2月13日(星期二),付息日为2011年12月14

日(星期三)。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1年12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唐钢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唐钢转债”所派利息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持债人托管券商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五、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 所得

转债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

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或者(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

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

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关投资

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

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

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梁柯英

电话: 0311-66778735

传真: 0311-6677871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号

邮编: 050000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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