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莫忘初衷 3
股友Do03080692
2018-01-18 1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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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投账户 -- 梁崇让

去年12月15日港交所正式宣布拓宽现行上市制度,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挂牌上市,就此业界和有关当局对「同股不同权」都有不同的见解和意见,港交所也为「同股不同权」以及「创新板」进行咨询,从港交所较早前发表「创新板」咨询文件总结中表示,大部份意见书都支持香港吸引更多新经济公司来港上市,当中大多支持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在港上市,而大部份都倾向一个较简单的上市架构,因此港交所最终决定不推「创新板」。

此外,港交所为了减少借壳上市的机会和增加借壳成本,决定于今年2月15日开始,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禁售期由上市后一年延长至两年。由于WVR公司出现股权异于传统控股权情况,港交所为了平衡投资者的心理状态和取得支持,自然主动对这类公司提出一定的上市要求,例如市值、收入、投票比例和「话事权」投票票率等,而相信这类公司多属现时市场所称的新经济股,如内地科技「独角兽」小米、蚂蚁金服及滴滴出行等,这些都是港交所拟招揽来港上市的好对象。港交所为了吸引更多新企业来港上市,同时放宽已在美国上市的内地大型WVR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这包括阿里巴巴京东等。

不过现时市场所谓新经济股,至今仍无真正的定义,只有一般概念,有没有公司因此而鱼目混珠,相信只有赖当局把关了!就以虚拟货币为例,试问与这类业务有关的公司是否都属于新经济公司呢?,是否只要能满足港交所的要求,便可以以新经济股姿态来上市呢?但无论如何,这类公司在公司结构管治上已存在先天性的不足,话事权始终掌控在发起人股东及高管团队的手上。

有基金管理人担心,如这类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了,可能会把香港上市公司的管治质素因此而变差,并令企业管治水平下降,对投资者构成额外的风险,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了保障,公众投资者很难用投票来反对这类公司管理层的决定,这也有违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且日后会否更容易出现类似康宏(01019)或(谜网50股)的事件呢?这可能性是存在的。虽称这类WVR公司有机制制衡,可减轻这种不公平制度对小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或者是减低发生问题的风险,但当有问题发生时,相信仍会涉及不公平的问题,这制衡机制能否令「同股不同权」变成公平的游戏呢?答案是不可能。

试问为甚么要保护创始的股东,让他们在上市时可以有「同股不同权」的特权?其实当一间生物科技或IT创科公司,在初创业务时,会用特殊的方法去筹集资金(Angel Fund) ,如「同股不同权」引入第一批创投资金是无可厚非, 只是因为这类行业所用的R&D资金庞大,初期回报缓慢,甚至零回报,创投的钱仍未能令该公司发展成有盈利的生意,故可能再筹集资金,这才是一个较合理的原因去保障创始股东,因为上市后他们或许没有足够资本去维持控制权,而让他们继续保持公司控制权,对该创科公司的发展极为重要及有利,因为那时候仍未达到创业的目标或理念,这个构想的原始创立人,是成败的关键人物,这又和创业板公司类似,令人联想起新经济股只是创业板的旧瓶新酒,那为甚么要搞不公平呢?至于当企业发展到某一成熟阶段,甚至已成为行业巨头,又不是新开的创科公司,或已经有巨大收入或可观盈利,还让他们申请上市,继续允准提出「同股不同权」的理念,似乎颇不合理。有道:「生意和融资大过天!」这句话,对监管机构来说,是吗?笔者只好奉劝一句:「监管莫忘初衷!」

后记:去年香港新股市场集资额未能「三连冠」成为全球第一,今年极力促成「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上市力求重夺全球「一哥」地位,而「同股不同权」大多涉及新经济公司,而这类公司不欲在其他较成熟的市场上市,可能顾虑会发生类似在美国的诉讼风险,而香港至今仍未有类似的法例,故可能是其中一项可免风险的诉讼,有见及此,几可成为这类公司的「上市乐园」了。记忆所及,当局每逢推出新制度或新产品前,总会列出林林总总的大道理,但到最后,真正成功或有惠及投资者的有甚么呢?纳指七雄和创业板是否成功?投资者在创业板和备兑认股证以及牛熊证市场的「遭遇和经历」、缩窄买卖差价、撤销最低佣金制和延长交易时间等等,对大户还是对广大投资者或散户更有利呢?饼是大了,本土从业员和证券公司有没有得益呢?说到这里,大家已知一二了,最大得益者只有正在上市和拥有上市审批权的港交所。还有,大家不要忽略,新经济股没有一定有盈利和股价一定上升的保证,也不保证没有雷曼翻版的存在,如果没有盈利的WVR公司来港上市成为香港市场的新常态,对香港的投资者来说,是喜还是忧?有待大家判断吧!至于监管机构,对此又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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