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所谓牧羊股权纠纷背后的故事
股友29e952265N
2014-01-24 1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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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集团股权纠纷背后有什么故事?笔者通过第一手资料窥探一二,牧羊股权纠纷背后,其实有一个不为人知的故事。这不为人知的背后究竟又什么隐情?这又怎样推动了事情的发展?这又给牧羊集团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下文将一一表述。



事件的经过:暗流涌动

早在2004年2月28日,鉴于个别股东私自成立公司与牧羊集团开展竞争,牧羊集团五位大股东经协商后签订《上岛协议》。后来,《上岛协议》经牧羊集团董事会、股东会以决议形式确认并强调,公司股东如有违反忠实、竞业禁止、勤勉义务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等行为的,该股东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股权的原始出资额。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均有许荣华等当时的股东及董事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经王亚民协调,许荣华在看守所中将其股权转让给牧羊工会(由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代持),避免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制裁。据了解,其股权实际转让价格约为2400多万元,相当于其原始出资额溢价40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正值全球经济危机,江浙一带大量企业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牧羊集团也出现了连续几个月无订单的不利局面。
对王亚民的协调,许荣华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表示感谢,并到检察长办公室赠送巨额现金,但被王亚民拒绝。随后,王亚民向组织报告了这一情况。



突然出现的牧羊股权事件背后之隐情

但近一年之后,许荣华反悔并于2009年9月23日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其与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
后来,许荣华又向一些媒体及法学家指控称,其股权转让是牧羊集团企图借助“公权力”掠夺其财富,并称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出面,充当了牧羊集团的利益代言人,在看守所中“胁迫”其转让了股权。
牧羊集团表示,希望媒体在报道许荣华股权转让事宜前,能先查明、核实相关事实及细节,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不偏听偏信。对于因不实报道而损害牧羊集团合法权益的,其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2004年,许荣华从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设立“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又独资设立了“扬州福尔喜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统称“福尔喜公司”)。
2008年5月,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查实了福尔喜公司未经牧羊集团许可,擅自在广告宣传、交易文书和同种产品上使用了与“牧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情况。工商部门据此对福尔喜公司做出了责令更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牧羊集团即可按上述股东会决议,要求许荣华按原始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牧羊工会。据了解,许荣华当时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原始出资额约为52万元。
2010年8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11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上的法院判决结果表明,许荣华的侵权行为事实十分清楚。



“真实版的农夫与蛇?”谁是农夫,谁是蛇?
同时,由于福尔喜公司在该案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且“牧羊”系驰名商标,涉案情节达到《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2008年9月11日,许荣华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后的第二天,许荣华即亲笔致信牧羊集团,主动要求“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并表示“商标问题造成我今天的结果,我绝不会怨恨谁,是我自己的责任”。

根据笔者获得的法院文件显示,2004年4月6日,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向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设立了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机械公司”)以及之后由福尔喜机械公司独家投资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成套公司”)。

  在2008年8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牧羊集团,向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提起诉讼,案由是控诉许荣华下属的两个公司侵权使用牧羊集团的商标。第二天,扬州市邗江工商局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转到了扬州市邗江公安分局处理。经侦大队出示的拘留证上,写的拘留的理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许荣华否认了其假冒注册牧羊的商标,理由是《“上岛”协议》。2004年2月28日,许荣华和牧羊公司的其他4位董事一起,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上岛协议”的公司章程,推举李敏悦为董事长,范天铭管理公司。

  协议历经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董事会讨论了若干次,最后签字以后,五个人还留了影,拍了一张照片。

  协议中规定“本协议项下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

  但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刻意隐瞒了《“上岛”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即牧羊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规定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其中一个关键条件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牧羊公司董事会批准,由牧羊公司与新设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新设公司使用其“牧羊”商标。新设公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义务由《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

  协议同时规定,上述公司在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和字号过程中,如有损害“牧羊”集团商誉、品牌形象的行为发生并经牧羊公司董事会一次书面通知指出仍不改正的,牧羊董事会可以作出禁止该公司使用“牧羊”冠名权和解除牧羊商标许可使用注册商标。

  但是,2004年签署的那次《上岛协议》只是5个董事之间,对五位董事具有约束力,必须上升到股东大会决议由所有股东集体签字才能对全体股东生效。于是2008年2月16日,先是经董事会决议,当天又上升到了股东会决议的层面。当时许荣华也签字了。

  那次协议中规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如,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在公司任职的同时又服务于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企业;违反对公司忠实、竞业禁止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因此,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是明知和清楚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清楚股东违反竞业禁止等义务后须按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其股权。

  查阅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邗江商案【2010】00036号)摘要,可发现工商部门对许荣华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所谓的有纠纷的“内幕”

2008年9月11日,许荣华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在公安局2008年10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记载,许荣华回答讯问时说,“我知道,事情的关键是那份牧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今年5月工商局到我公司查找侵权的事情时,要我出示牧羊商标授权使用手续,我就打电话给戚海兵(牧羊公司前董事会秘书),要他给我弄一份牧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戚海兵就答应了。”

  许荣华还在回答讯问时说,“当时这份传真件上,我和徐有辉的签名拼接的痕迹比较重,后来我就把这最后一页多复印几遍,把拼接的痕迹复印淡了。不怎么看得出来了,就把这份合同交给工商局的人了……合同我知道肯定是戚海兵到其他地方复印我和徐有辉的签名,再贴到这份空白文本复印后传真给我的。”

  许荣华当时承认,“当初我并没有与牧羊集团签订牧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两天后,戚海兵在回答讯问时说,“当时许荣华批评我,叫我弄一份许可合同给他,叫我找徐有辉签一下,徐有辉平时都不来公司,当时没办法找到他......我从电脑里打出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以前文件中剪下徐有辉和许荣华的签字,粘贴到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位子上。”



欲说还休

當年牧羊將許榮華告上法庭,本是正當維權措施,法院也支持了其觀點。在看守所內的股權轉讓本應該提交訴訟,而不是通過公權力人員協商解決,所以造成了許榮華認定有失公平。可見,牧羊在處理這件事的問題上沒有達到幹脆果斷,否則也不會出現今天的局面。對于許榮華而言,當年出獄後沒有及時採取維權措施拖至今日,提出的公權力和脅迫問題也有很多疑點。


  在中國數不清的股權糾紛案件,往往摻雜著各種事實和人情因素。有時候于法未必合理,有時候于情會留隱患。不過可以預見的是,不論情法,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傷害。因此第三方的結論更有說服力,不妨靜待揚州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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