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限售股解禁后减持股份的制度
午间集结号0084691
2016-11-30 15:01: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自2016年1月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恶意减持套现事件屡见不鲜。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短时间内清空所持股票,公司业绩随之暴跌。舆论将这种恶意减持套现行为称为“胜利大逃亡”,股市也因而被称之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提款机”。

如果我们允许这种恶意减持套现事件继续发生,那么,不仅中国股市将由此受到重挫,而且还可能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

恶意减持套现行为被说成“不合理但合法”。这说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漏洞。要制止恶意减持套现行为,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限售股解禁后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证券法》第38条规定:限售股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二、为什么中国股市会频繁发生恶意减持套现事件?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该《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为什么中国股市频繁发生恶意减持套现事件?据网友分析文章,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上市伊始就已经为恶意减持套现,“胜利大逃亡”做好了充分准备。

目前,中国股市大多数的投资者是散户,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博弈就如同羊和狼搏斗一样。在专业知识和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判断能力等方面,散户与机构投资者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不可否认,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减持套现过程中,有基金经理与大股东合谋推高股价,使得大股东能够在股价高位减持套现,然后,合谋各方分成。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