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有根据认为**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