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二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条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四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五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二条执行。
第七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八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或全部**所属投资者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或全部**开新仓;限制部分**或全部**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