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风险示制度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和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示和发布风险示公告等措施,以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或投资者提醒风险,或者要求**或投资者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或投资者资金异常;
(五)**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